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读史笔记|乐者岂可与士齿

上以舞胡安比奴为散骑侍郎。礼部尚书李纲谏曰:“古者乐工不与士齿,虽贤如子野、师襄,皆世不易其业。唯齐末封曹妙达为王,安马驹为开府,有国家者以为殷鉴。今天下新定,建义功臣,行赏未遍,高才硕学,犹滞草莱;而先擢舞胡为五品,使鸣玉曳组,趋翔廊庙,非所以规模后世也。”上不从,曰:“吾业已授之,不可追也。”

陈岳论曰:“受命之主,发号出令,为子孙法;一不中理,则为厉阶。今高祖曰:“业已授之,不可追”,苟授之而是,则已;授之而非,胡不可追欤!君人之道,不得不以“业已授之”为诫哉!

(《资治通鉴》第一百八十六卷  唐纪二  高祖神尧大圣光孝皇帝上之中武德元年(戊寅、618))

【参考译文】

高祖任命跳舞的胡人安比奴当散骑侍郎。礼部尚书李纲规劝道:“古代乐工不能与士人并列,即便是像晋乐师子野、鲁乐师襄那样有道德的人,也都是世世代代不许改变所从事的职业。只有北齐末年封曹妙达为王,安马驹为开府,凡是拥有国家的人,都以此作为亡国之鉴。现在天下刚刚平定,一起起义的功臣还没有全部论功行赏,有才华的博学之士仍在民间没有得到任用,而先提选跳舞的胡人当五品官,让他作官佩印,行走于庙堂之上,这不是为后世立规矩的作为。”高祖不听,说:“我已经授予他官衔了,不能追回了。”

陈岳评论道:受天命的人主,发出号令,要作为子孙后代的法则;一旦不合常规,就会成为祸端。现在高祖说:“已经授予,不可追回。”如果授予的对,可以不追;授予的不对,为什么不可以追回呢?君主的规矩,不能不把“已经授予”作为鉴戒呀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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