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读史笔记|唐初定均田租、庸、调法

初定均田租、庸、调法:

(一)丁、中之民,给田一顷,笃疾减什之六,寡妻妾减七,皆以什之二为世业,八为口分。每丁岁入租,粟二石。

(二)调随土地所宜,绫、绢、絁布。岁役二旬;不役则收其佣,日三尺;有事而加役者,旬有五日,免其调;三旬,租、调俱免。

(三)水旱虫霜为灾,什损四以上免租,损六以上免调,损七已上课役俱免。

(四)凡民赀业分九等。百户为里,五里为乡,四家为邻,四邻为保。在城邑者为坊,田野者为村。

(五)食禄之家,无得与民争利;工商杂类,无预士伍。

(六)男女始生为黄,四岁为小,十六为中,二十为丁,六十为老。

(七)岁造计帐,三年造户籍。

(《资治通鉴》第一百九十卷,唐纪六唐高祖武德五年,壬午,公元622年)

【参考译文】

唐初次制定均田制与租、庸、调的办法:每位成年丁男及十六岁以上二十以下的中男,给一顷田,有严重疾病者减去十分之六,寡妻、寡妾减去十分之七,所有授田均以其中十分之二为世业田,十分之八为口分田。每一成年男子每年交纳的租是二石粟。调按照当地物产情况,分别交纳绫、绢、、布。每年劳役二十日,不服劳役则收取,每天三尺;有事增加劳役者,加十五日劳役,免除应交之调;加三十日劳役,应交纳的租、调均予免除。如遇水、旱、虫、霜等自然灾害,收成损失十分之四以上,免除租;损失十分之六以上,免除调;损失在十分之七以上,免去全部应交纳的租调及应服劳役。百姓的资产分为九等。一百户为一里,五个里成为一乡,四家为邻,四个邻成一保。在城镇居住区为坊,在乡村居住区为村。官宦之家有国家俸禄,不准与百姓争夺利益;工商杂色人等,不准加入士人阶层。男女初生为黄,四岁以上为小,十六岁以上为中,二十岁以上为丁,六十岁以上为老。每年编制计帐,每三年编造一次户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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